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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律师事务所申报破产管理人有关问题通知
2008-12-15 17:03: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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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申报破产管理人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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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 接省厅《关于律师事务所申报破产管理人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有关事宜,请参照通知要求执行。 附 省司法厅、省律协希望全省律师事务所积极申报破产案件管理人 近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编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发布公告,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希望全省律师事务所积极提出申请,最终能有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入选。就《公告》中有关条件的设定,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协商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为保障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我院拟编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联系人赵振芳 电话:(0634)6217310 传真:(0634)6236220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律师事务所申报破产管理人条件、 应提交材料的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已就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事宜向社会发布公告,其中规定了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申报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我厅经研究认为,公告对有关条件和应提交材料的表述不规范,以致律师事务所无法满足某些条件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特就此向贵院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公告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公司自愿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并提交“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此规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审查律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其概念表述却不符合我国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因为,按照《律师法》和司法部规章规定,我国律师事务所有国资、合作、合伙三种组织形式,除国资所为事业单位外(目前我省共有44家,占总数的6%),其他两种均为非法人组织;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国资所、合作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所由“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作为持有执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业,但并不是独立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更不是法人单位,也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由总所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我厅认为,从审查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考虑,只要规定其应具有执业资格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是分所的另外提供由总所出具的愿为其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就足够了。而按照贵院公告要求,部分中级法院在接受申报时,除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上述证件、证明外,还要求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既不合理,又无必要。 二、关于注册资金和公积金、公益金问题。公告要求,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提交“章程”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明细材料”。规定此项条件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审查律师事务所承担执业风险责任的能力,一旦因执业违规或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能够有足够的资产予以赔偿。但是,由于该项规定的概念表述与数额规定,既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律师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致多数中级法院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的证明材料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明细材料”,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实难办到。一是因为,按照《律师法》和司法部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各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只要求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而不存在“注册资金”的概念,司法部统一印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中,也没有“注册资金”或者设立资产的登记栏目;而且律师事务所不同于企业,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其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只有部颁规章要求其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基金。律师事务所能够对外提供的证件、材料中,均不存在“注册资金”、“公积金、公益金”的记载。二是就我省实际情况来看,95%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为10万元,达到30万元的寥寥无几,且主要在济南、青岛,而限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可能强制律师事务所增加设立资产,即使律师事务所自愿增加也来不及办理。三是设立资产不等于现有资产,以此作为申报条件,并不能达到审查、衡量律师事务所承担执业风险责任能力的目的。所以我厅认为,律师事务所是否具有承担执业风险责任的能力及其能力大小,只要审查其现有资产状况如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和执业风险基金等以及是否办理了执业责任保险,要求其提供2006年度财务资产状况审计报告和目前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凭证,就可以了。而且,由于不同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对于合伙所,因由“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要求其提供的资产证明可以扩展到合伙人个人财产。至于要求律师事务所的净资产、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达到什么标准,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管理的要求设定。 三、关于办案数量和业务收入。公告要求,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办理企业委托的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年均不少于50件;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均不低于100万元”。此项规定,无非是用来评价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和相关业务经验,但是据我厅掌握的情况,由于受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某些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市如德州、滨州、聊城、菏泽等,近三年年均收入1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一家也没有,年均办理规定案件不少于50件的也很少,如此一刀切地做出规定是否适当,值得斟酌。我厅认为,应该按地域区别对待。 综上所述,我厅认为,贵院公告对律师事务所申报企业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的某些条件的规定,缺乏法律的和现实的依据,执行起来恐有损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和可行性。为此建议贵院,尽快对公告的部分规定作出可行性的解释,以期不误这项工作的进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编制管理人名册工作中律师事务所申报条件的说明 各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近日有机构和人员对省院管理人员名册申报人中的律师事务所的申报条件进行咨询,现对律师事务所申报人部分条件说明如下,并请各中院按以下说明掌握。
一、法人资格问题。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可以按法人资格对待。分支机构应有其上级机构的相关证明。 二、注册资金问题。申报的律师事务所应该提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只要证实确有实有资产,且具有法律保障能够认定该资产确为该事务所所有(含上级机构资产)不是个人所有,可以按“注册资金”对待,数额要求不变。 三、近三年的年均业务收入问题。如所辖区域律师事务所没有符合公告所设定条件的,该中院可接受接近公告条件机构的申报,并对省院写出报告。 四、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问题。律师事务所近年每年财务结算后,确实提取并建立了具有防范性质的“发展基金”,可视为符合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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